如果自己是事故责任方,保险公司有责任帮我辩护吗?
前言
加州的保险法虽然很复杂,但是里面有一些基本的保险相关的法律知识还是生活中必须要了解的。其中,保险公司对购买了责任保险(liability insurance)的被保人的辩护责任(duty to defend)是非常重要的。本文就保险公司的辩护责任进行简单的介绍。
什么是责任保险?
责任保险也被称作第三方责任保险(third party liability insurance)。责任保险可以理解成一种,因为第三方追责,为了保护/补偿(indemnity)个人或者商户受到损失的一类型保险。换句话说,因为被保人的过错,造成第三方他人受伤或者财产损失时,保险公司应当为被保人造成的伤害进行赔付。常见的责任保险就有车祸保险,普通商业保险(commercial general liability insurance),或者职业责任保险(professional liability insurance)。
那其他类别的保险被称作为了第一方保险/自身保险(first party insurance)。这一类保险是赔偿受保人在火灾,偷窃,物品损坏,或者生病中收到的损失。这一类的保险常见的有健康保险,火灾险,人寿保险(life insurance)。
什么是辩护责任?
在了解责任保险有哪些普遍适用范围后,保险公司的辩护责任就比较简单清晰了。如果因为被保人的过错,造成他人/第三方人身伤害或者财产伤害,在保险合同的保险范畴内,保险公司有责任请律师帮助被保人进行诉讼辩护,或者代表被保人与第三方谈判和解(settlement)。
辩护责任需要明确在保险合同内写出来吗?
如果保险合同没有特意(expressly and clearly)排除或者免去辩护责任,判例和法规都是认为保险公司有默认(implied)的责任去帮被保人辩护。(Aetna Cas. Surety Co. v. Certain Underwriters, (1976), 56 Cal.App.3d 791, 800; See also Cal. Civ. Code §2778.)
怎么触发保险公司辩护责任呢?
简单来说,有两点是首先需要考虑到的: (1)事故是否是保险合同里面涵盖的情况; (2) 被保人是否有通知保险公司当下的案件或者事故(tender of defense)。
对于第一点要求,需要考虑到保险合同内的具体内容。最直接的判断是第三方追责的事件和行为是否在保险合同涵盖范围内。加州法院的判例对事故或者事件是否满足保险合同的涵盖范围也有较广泛的解读。(a) 如果保险公司认为第三方的追责指控很大概率(considerable)并不是保险的赔付范围,只要赔付是可能潜在(potential)的,辩护责任依然存在。(b) 就算第三方的追责指控是毫无根据或者虚假的,或者被保人最后会被判定并不负有任何责任,辩护责任依然存在。(North Counties Engineering, Inc. v. State Farm General Ins. Co. (2014) 224 Cal.App. 4th 902; See also, Fireco, Inc. v. Fireman’s Fund Ins. Co. (1959) 173 Cal.App. 2d 524.)
对于第二点,保险合同常常是包含了相关的条款,要求被保人及时通知保险公司相关事故的发生或者被第三方追责指控。虽然加州法院对于通知的“及时性”解读上有宽松看待的案例,但是为了避免不必要的情况发生,被保人都应该尽早通知保险公司。(Safeco Ins. Co. of America v. Parks, (2009), 170 Cal.App. 4th 992.)
结语
责任保险在美国社会是很重要的一环。既然法律上倾向于给予被保人更多的保护,每个人都应该合理利用保险带来的机制优势。在做是否购买的责任保险决定时,也应该考虑相关后续保险辩护责任的便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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